发布日期:2022-03-24 浏览次数:
一、服务要求
1.总工期
根据面积计算
工期从供应商熏蒸施工人员进场开始至采购人验收合格,包含但不限于准备工作、熏蒸、通风、第三方检测单位现场取样并出具检测报告、采购人验收等。
2.主要工序及要求
(1)熏蒸前
提交熏蒸方案。技术人员到现场勘查,根据现场操作空间限制、熏蒸设备情况等,编制完成熏蒸方案,并于进场前7天提交采购人。熏蒸方案应包含但不限于人员(数量及工作安排)、熏蒸设备(数量及摆放位置等)、准备工作、熏蒸流程及各阶段要求、熏蒸进度计划(每日工作安排)、应急预案、检查及验收等。方案应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合同约定条款及供应商承诺。
封闭门窗洞口。为保证熏蒸时密封良好,应封闭好各层疏散门,同时必须对熏蒸区域所有空调送风、回风等洞口以及关闭不严密的窗户进行封闭处理,并在熏蒸完成后恢复。
(2)熏蒸时
每个独立熏蒸区域要保证熏蒸时间3天。
现场使用熏蒸设备,需提供设备厂家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单台设备臭氧发生量在30-100g/h之间;根据建筑物平面结构合理设置数量。
(3)熏蒸后
关闭设备、拆除门窗洞口封闭,现场恢复熏蒸前原样。
打开门窗自然通风,同时开启供应商在现场设置的机械通风设备,机械通风设备根据熏蒸区域建筑结构特点须合理设置。自然通风时间不得少于3日,机械通风时间不得少于2天。
3.其他要求
(1)必须按约定工期完成全部熏蒸(至验收合格)。
(2)供应商施工人员进场前,应按国家、北京市及采购人的管理规定,提前提供施工人员的相关证明文件,符合要求方可进场;进场后,应严格遵守采购人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
(3)熏蒸方案调整。如因供应商原因必须调整熏蒸方案的,应先征得采购人同意后方可调整。
(4)封闭门窗洞口均应选用环保材料,粘接胶带应选用不留痕粘接胶带,避免二次污染;封闭及恢复过程中,造成门窗、设备等损坏的,供应商承担维修、更换等相关费用。
(二)商务要求:
一、执行的相关标准
1.《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
2.《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卫监督发[2006]53 号)。
3.《公共场所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规范》(WS 394-2012)。
4.《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卫生要求》(DB31/405—2008)。
5.《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卫生规范》(WS 696-2021)
6.国家、北京市及行业协会现行其他相关规范、标准及制度。
二、验收
1.空气检测。熏蒸、通风均完成后,供应商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公司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并取得第三方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结果应符合《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B/T18883-2002)中相关规定。
2.验收。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供第三方检测报告(原件)、竣工验收资料及结算依据后,甲方进行验收。
3.移交。验收合格后,供应商将全部工程档案移交采购人。